自然法思想及其当代意义

文 周其明

目录

引言

一、什么是自然法

二、自然法的本质

三、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主张

四、现代自然法思想

五、自然法学的主要贡献及其局限

引言

自然法观念是西方法律思想的灵魂,也可以说是现代法律思想的内核。中国文化比较缺乏这种观念,所以,理解起来有些困难,很难给它一个定义。之所以说比较缺乏,是说无论是法家的“依法治国”,还是“王法”观念中,都没有自然法的影子。很多学者在检讨这个问题的时候说,公元前500年的老子先生提出的“道”,含有朴素的自然法思想,仔细推敲,似乎有那个意思。老子先生说,“人法地,地法天,天法道,道法自然”,“老君曰:大道无形,生育天地;大道无情,运行日月;大道无名,长养万物;吾不知其名,强名曰道。”然后又说,“道生一,一生二,二生三,三生万物”。这些思想,都是非常是深刻的。老子先生的这些思想要比斯多葛学派提出的自然法理念早出200余年。“芝诺说:“与自然相一致的生活,就是道德的生活,自然指导我们走向作为目标的道德。非常可惜的是,“道”的思想,在中国没有得到很好的延续,最后竟变成无为而治、消极避世的道家学说。即使是消极避世,想过田园生活,也不能得到统治者的容忍。统治者追求的是“天下英雄尽入吾彀中”。(gòu)不能为他所用,就要杀掉。想消极避世,也是很难的。

一、什么是自然法

上面说了,很难给自然法一个定义。很难,并不是说不能。人们大致能琢磨它的意思,但表达不同。

按照斯多葛学派的观点,要与自然相一致生活,因此,他们所说的自然法就是“与自然相适应的生活法则”。古代希腊人认为,最初的国家(城邦)和法律,与江河湖海、山川草木、飞禽走兽一样,纯属自然现象,自然形成的。对于国家和法律,要把他们当做自然现象一样,或者自然现象的一部分来把握。亚里士多德认为“人天然是城邦的动物”。这一论断,包含了希腊人对待国家的基本观念。当时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主张,必须要“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”。引导人们去“和自然相一致生活”的准则,就是自然法。按照斯多葛学派的观点,人类要顺从天命,要安于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,要恬淡寡欲,只有这样才能得到幸福。自然界的一切发展和变化都是有规律的、是符合理性的,人类社会也是有理性的,人同自然界一样都产生于最高的理性这个理性也称为逻各斯(希腊语为λογοσ就是自然法。斯多亚的逻各斯包括两个部分,内在的逻各斯和外在的逻各斯。内在的逻各斯就是理性和本质,外在的逻各斯是传达这种理性和本质的语言。中国人后期把这种理性翻译为唯心,不分青红皂白的批判,是非常令人遗憾的。理性主义强调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探讨,是西方科学发展的重要方法之一。中国哲学后期的演变,忘却了老子先生说的“道”,变成人生哲学。

罗马人认为,自然法是不容置疑的。罗马人把法律分为:自然法、市民法和万民法。罗马人承袭希腊人的观念,认为自然法就是正义,包括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。自然法是最根本的法,市民法以自然法为根据。至于万民法,在一般情况下,与自然法相一致,有时也不相一致。西塞罗说:“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——即正确的理性——与自然相适应,他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。……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当的,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,而要消灭它则是更不可能的……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,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,也不会今天立一种,明天立一种。有的将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,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。”自然法是普遍存在的,是一种至高无上的法则。如果一个国家的成文法,即现行法律和正义相矛盾,那么这种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。

到这里,可以看到人们普遍认为,自然法有三个重要特征: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;永远存在;永恒不变。

托马斯•阿奎那认为,自然法是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。他肯定人的独立存在的地位,把人的本性作为自然法的基本规定。他认为,自然法在于保存人的生命,维护人的各种本能和维持社会生活秩序。与其他人不同,托马斯认为,自然法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变性。阿奎那第一次提出,随时间的推移,有可能甚至有必要对自然法加以补充。

启蒙思想家谈自然法,是与自然状态、自然权利一起谈的。无非是说,自然法是人类在自然状态的一种法则。自然法究竟是什么呢?他们也不是非常清楚。对自然法内容研究最多的霍布斯,也只提出17条自然法。孟德斯鸠说,“从最广泛意义上讲,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。在这个意义上,一切存在都有他们的法,上的有上帝的法,物质世界有物质世界的法;高于人类的智灵们由他们的法……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,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”自然法究竟是什么,孟德斯鸠也只是模糊的说,是事物的必然联系,是理性。相对而言,在自然法本质探讨方面,格劳秀斯和洛克较为深刻。

二、自然法的本质

上述格劳秀斯的论述,是关于自然法本质的经典论述。他的逻辑非常清晰,首先沿用西塞罗的定义,“自然法是正当理性的命令,它指示任何与合乎本性的理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,反之,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。”再讲到关键词“自我保全”(p34-35)。然后,讲到仁慈的美德,“惩罚犯罪分子,拿起武器报复或者抵御他人的伤害,在自然法看来都是值得赞扬的,并被称作是正义和仁慈的美德的行为。”(p50)最后,讲到“在某种情形之下,必须允许私力救济的存在,比如说,在通向正义之路被堵死的情形下。”(p58)因此,格劳秀斯关于自然法的基本逻辑线索是,“理性”——“自我保全”——“抵御伤害”——“允许私力救济”。在格劳秀斯看来,自然法的本质是自我保全。洛克关于自然法的逻辑大致也是这样的,“理性”——“自我保全”。洛克认为,根本的自然法,就是尽量的保卫自己。

三、古典自然法学的基本主张

(一)理性主义。自然是人类共同具有的合理精神,自然法是理性的法。人的理性是自然法的基础,自然法是人的理性所发现的规则。

(二)自然状态论。霍布斯型(普遍战争论);洛克型(亦好亦坏论);卢梭型(和平状态论)

(三)社会契约论。有三种:君主政体的契约论(霍布斯);君主立宪的契约论(洛克);共和政体的契约论(卢梭)。

(四)天赋人权论

(五)人民主权论

(六)分权制衡论

(七)法治主义

四、现代自然法思想

又称复兴自然法学,新自然法学。代表人物:马里旦、富勒、罗尔斯、德沃金。

古典自然法学完成了清除迷信和偏见、推翻旧制度的历史使命,它提出的主张已经成为现实的制度。这种学说存在几个困难:自然法的确切内容是什么?怎样证明自然权利的存在?什么是理性?无法回答分析法学的诘难。

虽然它存在致命的缺陷,但只要人们心中还存在对现实政治法律制度的不满,自然法法就不会死去。梅因说,“时代越黑暗,则诉诸‘自然法律和状态’越加频繁。”(梅因:《古代法》,第53页)分析法学强调对实在法进行分析,不做价值判断,不能为法律的变革提供足够的指导。司法实践中,遇到越来越多现行法律无法解决的难题,需要有高于实在法的道德原则和抽象理性来补充。

二战后,学术界普遍认识到,法律应当由善恶之分,只有依据良法的国家治理才是人类应当尊重和追求的。纽伦堡审判和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反思,引起了对自然法学的重新审视。战争导致的心灵创伤和对世俗实证主义的失望,产生了对超越和制约法律制度的神学法学的向往。60年代以后,美国民权运动(种族歧视、反越战行动、女权运动、苏维埃制度的破产等)激起对自然法学的重新思考。代表人物有拉德布鲁赫、富勒、罗尔斯、德沃金、菲尼斯等。

五、自然法学的主要贡献及其局限

(一)自然法学的主要贡献

1、奠定了近现代政治文明和国家的基础。从人类共同的理性和本性出发,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人类成员。没有自然法学,就没有近现代国家。

2、为人类的立法活动提供了标准和方向。使人定法不偏离理性、正义、人权这些维系人类自身生存和发展的价值目标,以理性、正义、人权来约束立法权的行使,使立法者不能为所欲为。

3、是其它法学流派的出发点和参照系。

(二)自然法学的局限

1、其理论基础是抽象的人性论。忽略人的社会性,人的本性的多样性,及人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特性。难以解释法律的发展变化。

2、其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推理和理论假设。不是从实际上概括出来的,经不起实践的检验。

留下评论

通过 WordPress.com 设计一个这样的站点
从这里开始